基本案情:
2004年,王女士与杨先生相识不久后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该房屋总价为44万元,目前房屋贷款尚欠8万元,房屋手续都在丈夫手中。王女士到大连市甘井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取得房产所有权,同意给付杨先生16万元作为经济补偿。王女士和丈夫杨先生结婚后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
在法庭上,杨先生辩称,双方性格不和,同意离婚。但坚称购房合同是在婚前签订的,18万元首付款妻子也没出钱。此后,他借钱把房贷还清,又为了偿还借款将房屋出售。
法院判决:
大连市甘井区人民法院认为,两人争要的房屋于2004年前由杨先生取得产权证。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为杨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杨先生借债还贷的说法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应认定为杨先生于婚前办理的房屋贷款,并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归还。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婚后共同归还的贷款,离婚后杨先生应依法给付王女士相应款项。 v0 _1 q% k" m
法院判决准予夫妻离婚,杨先生给付王女士19万元作为房屋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