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吕某与大连某公司先后两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大连某公司将4套房以5482000元的总价出售给吕某,同时两份合同均确认吕某已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支付合同项下全额现金购房款,大连某公司也出具了收到相应现金购房款的收款凭证。
其后,因吕某认为大连某公司未履行交房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造成其损失,诉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大连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属登记及交付手续及赔偿相应损失。大连某公司认为该案形式上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实际上是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事实是大连某公司向吕某借款300万元(实际仅支付240万元,另60万元为预扣利息),该公司以4套价值548万元的商品房作为还款的担保,担保的形式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吕某也从未实际支付购房款。
【判决结果】
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系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履行。根据有关规定,因吕某在法院向其释明后仍坚持其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诉讼主张,法院依法驳回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吕某不报,提起上诉。二审中,当事人又向法院提交了大连某公司向吕某出具的借条,进一步证实了双方当事人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后吕某撤回上诉。其后,吕某以民间借贷关系为由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吕某与张家港某公司达成了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调解协议。
【律师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