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文平律师亲办案例
卖方不开票买方拒付款—法院判决:理由不成立,款项应付清
来源:韩文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9
浏览量:435

基本案情:

2014年起,小曾及其丈夫小廖多次向老谢购买汽车零部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老谢依约向小曾交付货物,小曾向老谢支付货款。

2015年4月29日,小曾到老谢所经营的汽车配件经营部刷卡支付给老谢1.7万元,并在POS机签购单上签名,同日,老谢提供一份收款收据,上面载明:“余欠壹万伍仟元整”,小曾在老谢提供的收款收据上签名,确认尚欠老谢货款1.5万元。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利息,也没有约定要开具发票。

之后,老谢多次找小曾要求支付货款,小曾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老谢持欠条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曾及其丈夫小廖立即支付货款1.5万元。庭审中,小曾及其丈夫小廖抗辩称老谢长期以来均未开具相应发票,其有权拒付讼争货款1.5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卖方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卖方提供发票不属于主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本案小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卖方提供发票,而以老谢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为由提出抗辩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老谢诉求小曾支付拖欠的货款1.5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小曾及其丈夫支付老谢货款1.5万元。


法官说法:未开具发票不构成拒付货款的事由
主审法官指出,本案的焦点集中在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上。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买卖合同主义务,买卖合同中主义务具体为卖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不能构成卖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本案中,买方仅以卖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韩文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韩文平律师咨询。
韩文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66好评数2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解放街9号万达大厦81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韩文平
  • 执业律所:
    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53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大连
  • 地  址:
    解放街9号万达大厦812室